报仇互杀
【原文】
朱谦之字处光,吴郡钱塘人。父昭之,以学解称。谦之年数岁,所生母亡,昭之假葬田侧,为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。同产姊密语之,谦之虽小,便哀戚如持丧。年长不婚娶。永明中,手刃杀幼方,诣狱自系。
县令申灵勖表上,别驾孔稚珪、兼记室刘琎、司徒左西掾张融笺与豫章王曰:“礼开报仇之典,以申孝义之情;法断相杀之条,以表权时之制。谦之挥刃酬冤,既申私礼;系颈就死,又明公法。今仍杀之,则成当世罪人;宿而活之,即为盛朝孝子。杀一罪人,未足宏宪;活一孝子,实广风德。”
豫章王言之于上,上嘉其义,虑相报复,乃遣谦之随曹虎西行。将发,幼方子恽于西阳门伺杀谦之,谦之之兄选之又刺杀恽。有司以闻,上曰:“此皆义事。”悉赦之。
《齐书》
【译文】
朱谦之,字处光,吴郡钱塘人。他父亲朱昭之,以学问深、见识广而出名。朱谦之才几岁的时候,生母过世,他的父亲朱昭之借田边空地把妻子埋葬了,结果墓葬被同族的朱幼方放大火烧掉了。朱谦之的同胞姐姐悄悄把这事告诉他,朱谦之虽然年幼,也悲伤得像办丧事一样。朱谦之长大后不娶妻成婚。永明年间(483—493),朱谦之亲手用刀杀死了朱幼方,然后把自己捆绑起来到县狱投案。
县令申灵勖将这事奏上去,别驾孔稚硅、兼记室刘琏、司徒左西掾张融写了书札对豫章王萧嶷说:“礼制上有允许复仇的说法,是为了伸张善待父母的孝敬之心、仁义之德;法律上处理仇杀的条款,是用来权衡是非轻重、因时制宜的规章制度。朱谦之挥刀报仇,已表明他有孝敬父母之礼;又捆绑自己愿被处死,是彰明国家法律说一不二。现在仍然把他杀掉,那我们都成了当世的罪人;宽恕他,给他一条活命,那他就是当朝孝子的楷模。多杀掉一个罪人,不足以宣传法律严明;多留下一个孝子,有助于弘扬风教德化。”
豫章王萧嶷把这些话禀报给南齐武帝,武帝赞赏朱谦之的义行,但又担心开了一条复仇杀人的路,于是让朱谦之跟随镇西司马曹虎西征。朱谦之将要出发的时候,朱幼方的儿子朱恽在津阳门伺机杀了他,而朱谦之的兄长朱选之又暗杀了朱恽。官吏把这些事报上去,武帝说:“这些都是孝义之事。”最终武帝把他们全赦免了。